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见习管理员
第三十一条 按《新疆大学普通本、专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(试行)》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转专业、转学。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一般不能转专业、转学: (一)本科专业学习未满一学期者; (二)预科阶段学习者; (三)休学、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; (四)应予退学者; (五)从低批次向高批次转专业(转学)者; (六)招生时确定为定向、委托或特培生者; (七)本科三年级以上者; (八)已有一次转专业(转学)者; (九)无正当理由者; (十)不符合其他转专业、转学条件者; 第三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秀且HSK成绩达8级,能用汉语听课、学习的民语言学生,经本人申请,所在院(部)推荐,教务处批准,可在同专业汉语言班试读一学期。试读期满,成绩均合格者,可正式办理学籍异动手续,进入同专业汉语言班学习。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、转学的按照《新疆大学普通本、专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》 办法办理: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、转专业后,可根据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要求编入同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。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者,经转入院(部)和教务处确认后,予以认可,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相应课程的学分,其它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;转入专业已开设而未修读的课程,须进行补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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